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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武与周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周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52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郎溪县。被执行人周立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陈武与被执行人周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4982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汪海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