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月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248号罪犯张月红,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徽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徽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月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月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月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