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胡传刚,王纪平,夏岑德,朱文静,方玲,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胡子珺,尹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96-1号申请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新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胡传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传刚。被申请人:王纪平,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夏岑德。被申请人:朱文静,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方玲,女,193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胡子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子珺。被申请人:尹星,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司永红拥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70%股份中的782万元(即股权13.1%)出资额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司永红拥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3.1%股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