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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三终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侯锋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侯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杨春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沈建茂,该学校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兰,女,汉族。上诉人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因与侯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侯锋申请撤回对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侯锋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2、准许侯锋撤回对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青海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秀审 判 员  王有林代理审判员  苏永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