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赵明亮、赵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赵明亮,赵向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64号原告王海平。被告赵明亮。被告赵向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海平诉被告赵明亮、赵向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海平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平撤回对被告赵明亮、赵向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润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