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民与张建军、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张建军,王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杨民,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张建军,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王永华,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杨民与被告张建军、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以经商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向我借款10000元,2014年3月28日向我借款15000元,后经我催要至今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杨民与被告张建军、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杨民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张建军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张建军的其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