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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