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