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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陈俊、陈廷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陈廷元,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林俊,王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保字第00654号申请人陈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陈廷元,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向荣桥街66号1栋1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031941-5。法定代表人陈廷元,总经理。被申请人林俊,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被申请人王明文,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陈俊因与被申请人陈廷元、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林俊、王明文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廷元、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林俊、王明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俊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廷元、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林俊、王明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