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海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675号罪犯梁海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海军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0)定中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电工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主食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14.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