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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七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应祥与王德秀、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应祥,王德秀室,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七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汪应祥。被执行人王德秀室。被执行人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应祥与被执行人王德秀、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德秀、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应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现要求我院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崔承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