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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7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兰琴与吉林省浩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琴,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049号原告张兰琴,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门宏武,男,1963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浩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长兴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金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琴与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浩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琴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浩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兰琴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浩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琴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浩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兰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