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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程某某,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蕊,系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耀杰,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