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程某某,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蕊,系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耀杰,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