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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与被告淮南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淮南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孙文怀,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告:戚明军,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告:黄庆春,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告:轩杨,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告:戚士操,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孙超,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原胜发大厦综合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56897314-7。法定代表人:何友法,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东侧(体育场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8106293-2。法定代表人:徐勇跃,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淮光,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与被告淮南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3元,减半收取6231.5元,由原告孙文怀、戚明军、黄庆春、轩杨、戚士操负担。审 判 员  丁 婕代理审判员  朱旭瑞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