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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莫放香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放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102号罪犯莫放香,女,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深罗法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放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莫放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罪犯莫放香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放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放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