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惠华与陈寿松、葛玲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华,陈寿松,葛玲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96号原告黄惠华,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寿松,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大坪下151号。被告葛玲美,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大坪下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华与被告陈寿松、葛玲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