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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惠华与陈寿松、葛玲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华,陈寿松,葛玲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96号原告黄惠华,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寿松,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大坪下151号。被告葛玲美,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大坪下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华与被告陈寿松、葛玲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