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个体经营者。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在宁河区廉庄子乡大于村开办一所幼儿园,邵是该园学生。2011年9月15日上午11时20分许,邵在幼儿园被烫伤。经鉴定,身体遗留烫伤瘢痕符合VII级伤残。被告人丁与邵健康权纠纷一案,宁河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22日邵向宁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宁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人丁给付判决钱款合计120571.72元及利息。被告人丁收到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向其下发的(2012)宁执字第2059号执行通知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家属赔偿了邵的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在宁河区廉庄子乡大于村开办一所幼儿园,邵是该园学生。2011年9月15日上午11时20分许,邵在幼儿园被烫伤。经鉴定,身体遗留烫伤瘢痕符合VII级伤残。被告人丁与邵健康权纠纷一案,宁河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22日邵向宁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宁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人丁给付判决钱款合计120571.72元及利息。被告人丁收到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向其下发的(2012)宁执字第2059号执行通知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家属赔偿了邵的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宁河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3、证人刘、方、冯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和解书、收条等书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丁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已履行了法院判决,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