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伟,湖北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克强,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侯克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