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李文远、李隆毅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李文远,李隆毅,李碧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建设银行大厦。负责人:生柳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远,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隆毅,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碧芳,女,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李文远、李隆毅、李碧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柯雅玲审 判 员 郑金雄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伟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