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伟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521-1号原告高伟,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人王辉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高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谭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