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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799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乐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137531-3。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艺榕与被执行人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11800元和执行费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