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庞媛媛与柳某某、柳某甲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媛媛,柳某某,柳某甲,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04号原告庞媛媛。原告柳某某。法定代理人庞媛媛,系原告柳某某之母。原告柳某甲。法定代理人庞媛媛,系原告柳某甲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良。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二卫,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邢广明,系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媛媛、柳某某、柳某甲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媛媛、柳某某、柳某甲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媛媛、柳某某、柳某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媛媛、柳某某、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2元,原告庞媛媛、柳某某、柳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