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德联与周柈慈、周旺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德联,周柈慈,周旺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韦德联,男,住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陈东,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周柈慈,女,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周旺莲,女,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德联与被告周旺莲、周柈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德联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德联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德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德联负担。审 判 长 覃燕俊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人民陪审员 李建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