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孝刚与徐双喜、孙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孝刚,徐双喜,孙永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96号原告刘孝刚,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双喜,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永阁,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刚与被告徐双喜、孙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健审 判 员 李振江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