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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孝刚与徐双喜、孙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孝刚,徐双喜,孙永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96号原告刘孝刚,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双喜,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永阁,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刚与被告徐双喜、孙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健审 判 员  李振江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