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恢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郝少丹申请刘红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少丹,刘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郝少丹,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洪君,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作出(2010)宁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刘洪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郝少丹借款100000元,并自2010年8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作出(2010)宁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