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军、范洪、李怀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军,范洪,李怀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40号申请人胡军,男,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范洪,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现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李怀远,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韩永超,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申请人胡军、范洪、李怀远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1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38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军、范洪、李怀远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382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孟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