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亢秀侠与熊凤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秀侠,熊凤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亢秀侠,住兴隆县。被告熊凤荣,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秀侠与被告熊凤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庄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