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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亢秀侠与熊凤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秀侠,熊凤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亢秀侠,住兴隆县。被告熊凤荣,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秀侠与被告熊凤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庄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