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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松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松,高栩枫,曾妙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松,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栩枫,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妙佳,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松松与被执行人高栩枫、曾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