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立仁与仝增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仁,仝增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仁。被执行人仝增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仁与被执行人仝增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