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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廖素梅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黄永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黄永固,廖素梅,单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固,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素梅,女,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桂林,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黄永固因与被上诉人廖素梅、单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王文建,上诉人黄永固,被上诉人廖素梅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单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