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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冬菊与刘世斌、刘冬寿、章岩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菊,刘世斌,刘冬寿,章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陈冬菊,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刘世斌,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刘冬寿,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章岩清,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陈冬菊与刘世斌、刘冬寿、章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刘世斌、刘冬寿、章岩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16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