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高新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高新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被执行人高新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辉与被执行人高新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