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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0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17457693-1。法定代表人:刘新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源集团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磊按每日0.5元/平方米向其支付租赁房屋(4047.76平方米)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截止2015年3月31日为667880.4元),向其支付违约金11366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源民四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张磊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开源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四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笑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