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马文斌。关于杨文华与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0217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985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2178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