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宁与缪圣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宁,缪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申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宁。委托代理人苗家良,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缪圣文。委托代理人孙陆,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宝剑,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杨宁因与被申请人缪圣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铜张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宁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未在张集镇盛世家园小区承包钢筋工程,没有雇佣过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工时记录,申请人从没见过,也没有签字。证人李某、王某是被申请人的工人,其证言无证据效力,请求依法再审。缪圣文答辩称: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010年7月申请人承包了张集镇盛世家园小区钢筋工程,雇佣了缪圣文等20多人施工,工资是由申请人直接发放,工时记录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做的,以上事实有原审向张集法庭递交的一份录音材料予以证明。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7月,杨宁在张集镇盛世家园小区承包部分钢筋工程,缪圣文组织工人为其钢筋工程提供清包工,尚欠工资17000元未付,缪圣文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铜张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判决杨宁给付缪圣文工资款17000元。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另查,原审受理后,先后二次向杨宁邮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4年5月9日及2014年5月17日均以本人不在家,电话联系要求退回为由被退回。本院认为,缪圣文组织工人为杨宁提供劳务,杨宁应向缪圣文支付劳务报酬,原审中,杨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及辩论权等权利的放弃,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杨宁在审查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杨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李成团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