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远东,杨学群与何丽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东,杨学群,何丽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张远东。原告杨学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家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丽琼。本院审理原告张远东、杨学群诉被告何丽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庆禄人民陪审员 吴鸿飞人民陪审员 冯东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梦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