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洪雁与郑国平、孙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雁,郑国平,孙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郭洪雁,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国平,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孙岩珠,女,1978年8跃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郭洪雁与郑国平、孙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