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长禾竹业有限公司,柯文水,黄秀华,陈谢长,吴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558632-6。负责人高鹏,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文水,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长禾竹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900083-2。法定代表人陈谢长,经理。被执行人柯文水,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秀华,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谢长,男,1966年4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吴春兰,女,1976年2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长禾竹业有限公司、柯文水、黄秀华、陈谢长、吴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处置中,且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