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佐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佐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36号罪犯宁佐云,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1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高刑复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该犯因家庭困难暂无能力执行财产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4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4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宁佐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宁佐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宁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佐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