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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梁文红与孙兰英、程允禄、嘉祥县宏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红,孙兰英、程允禄、嘉祥县宏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83号申请人:梁文红被执行人:孙兰英、程允禄、嘉祥县宏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梁文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兰英、程允禄、嘉祥县宏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我院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董孝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