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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非诉行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陆成成、周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陆成成,周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非诉行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委托代理人伏东山,沭阳县沭城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陆成成,居民。被执行人周敏玲,居民。本院在执行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陆成成、周敏玲计划生育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陆成成、周敏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成成、周敏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沭非诉行审字第008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全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