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报荣与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报荣,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722号原告:江报荣,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若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江报荣与被告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报荣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江报荣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报荣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报荣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