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冬娟与王金木、云南省瑞丽市景太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娟,王金木,云南省瑞丽市景太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715号原告:杜冬娟。被告:王金木,1959年6月20日。被告:云南省瑞丽市景太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南卯街友谊巷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冬娟与被告王金木、云南省瑞丽市景太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