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叶明强与黄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强,黄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叶明强,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强与被告黄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强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明强负担。审判员 黄炳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