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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叶明强与黄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强,黄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叶明强,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强与被告黄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强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明强负担。审判员  黄炳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