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界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界首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界行初字第00088号原告许某某,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许彪,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系原告许某某的弟弟。被告界首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江利国,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继军,界首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钧,界首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许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司法局西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界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任鸿雁人民陪审员 牛 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秋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