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5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锡俊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锡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5649号罪犯赵锡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凤城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苏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锡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锡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赵锡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罪犯赵锡俊获得记功奖励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锡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锡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震审判员 孙洪成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