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小连与余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连,余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934号原告:徐小连。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淑英。原告徐小连因与被告余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余淑英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余淑英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余淑英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到期后,被告余淑英未还款,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小连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余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钱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