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高幸与单既祥、远新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幸,单既祥,远新玲,单鹏程,单炜娟,高密市三佳再生橡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68-1号原告高幸,居民。被告单既祥,居民。被告远新玲,居民。被告单鹏程,居民。被告单炜娟,居民。被告高密市三佳再生橡胶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幸与被告单既祥、远新玲、单鹏程、单炜娟、高密市三佳再生橡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单既祥的工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