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隋海涛与张桂兰、吴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海涛,张桂兰,吴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隋海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桂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吴静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海涛与被执行人张桂兰、吴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只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