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行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瑞虹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荣华,郑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072号原告李瑞虹。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武,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王迪男,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荣华。第三人郑郁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虹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瑞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虹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秦秀敏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