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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宗方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沈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吴宗方(曾用名吴东方),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XX(曾用名李保成),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豆(窦)中彬(曾用名豆大兵),男,1966年5约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北城办事处大吴庄行政村五里豆村,身份证号4127281966052805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方诉被告XX、豆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宗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吴宗方亦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