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宗方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沈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吴宗方(曾用名吴东方),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XX(曾用名李保成),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豆(窦)中彬(曾用名豆大兵),男,1966年5约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北城办事处大吴庄行政村五里豆村,身份证号4127281966052805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方诉被告XX、豆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宗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吴宗方亦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搜索“”